经过漫长谈判,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此次谈判中,美方提出的一项重点议题是,要求中方认识并加强对在华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第一章内容与医药公司关系尤为密切,其中规定的大量措施如果被纳入法律并恰当执行,将对中国知识产权所有人产生重大积极影响。
第一阶段内容
在协议第一章中,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对于所有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组合的行业来说,是一项利好消息。第一章包含旨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明确规定。
商业秘密
第一章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密商务信息”是指“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潜在的保护范围很广。上述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极大损害。
协议文本中概述了任何人被发现侵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中还规定了一些旨在简化法律程序的实际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去年中国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定也被纳入了本协议。这意味着,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则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方。其他潜在法律效益包括:在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逐步取消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刑事执法的要求,以及规定刑事处罚以“用于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生命科学等涉及监管审查的行业,该协议针对政府机构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这类政府机构保护监管程序中提交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一章第三节中包含了与“药品相关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协议中包含对原研药厂/专利人利好的信息。
其中一项重大举措是要求中国实施专利链接制度 (PLS)。中国国务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MPA) 关于该制度的讨论已持续了2年多的时间。PLS一旦推出,专利人在仿制药公司向NMPA提交仿制药上市申请 (ANDA) 之后能够提起侵权诉讼,而无需等到该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目前是这种情况)。
“补充保护证书”(SPC) 的提出,使中国向其他司法管辖区进一步靠拢。SPC将对药品为获得上市监管审批而花费的时间进行补偿。中国可限制SPC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9年版修正草案中就已提出SPC有关条款。
令许多在华生命科学公司感到困扰的一个问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法院在专利审查/无效程序中普遍不愿接受用于支持充分公开和创造性主张的“补充数据”。这种情况导致许多药品专利在中国无效。如果要求在此类程序中更明确地接受补充数据,则可能有更多专利在中国得到支持。
实施时间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药品市场,因此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生命科学行业的发展。其中许多规定要求已在此前几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中提出,并且相关迹象显示可能得到实施。该协议规定,双方应选择合适的方式履行本协议,包括在必要时提出修法/立法建议。本协议应自双方签字后30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按原定时间安排要求,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方应为实施本协议拟采取的所有建议措施提供不少于45天的公众评论期。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似乎该协议可能会延期执行。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些规定如何以及何时在中国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