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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贷、房抵贷、首付贷 到底能不能做

2021-05-26 12:07   美国新闻网   - 

问过全国近百家小贷公司老总或风控:真正能认真完整研读过(建房【2017】215号文)的不超过20家;甚至有一半以上不知道或者只是大概知道这份文件。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文。《通知》指出,各部门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马上一些“很懂、很合规”的从业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就开始对文件和政策展开各种“专业、自以为是”的解读,各种消息漫天飞。

甚至最后得出:“过桥贷”“首付贷”“房抵贷”统统不能做了;甚至经营范围里面带有“房地产开发”但事实没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中小企业都不能放贷款了!

 

 

就好像莎士比亚没有“士”一样优秀!

好比铅笔盒一样能装“笔”!


 

 

 

 

首先我们先划重点:39号文是严查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

严查的源头是“经营用途”;

严查的原因是“违规”;

严查的方向是“流入房地产”;

 

接着我们再看看这次39号文相关文件精神最早是出现哪里?

答案是:(建房【2017】215号文)

 

事实上我问过全国近百家小贷公司老总或风控:真正能认真完整研读过215号文的不超过20家;甚至有一半以上不知道或者只是大概知道这份文件。

 

所以结合两份文件和我们省内小贷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聊一下个人的观点和想法:

 

1.过桥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规范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中明文要求: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相关购房融资;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其核心就是:不能用任何形式拿融资款进入购房领域。说白点就是:借款人不管刚需还是炒房如果超出按揭贷款部分,无论首付还是尾款都是要用自筹。最近是更严了,连一般的亲戚朋友的借款都不行了,只能直系亲戚。(这里还有一个对于小贷公司的风险提示,下期再说所以小贷公司首付贷肯定不能做,至于交易类的垫资赎楼按文件的意思原则上也是不行,但非交易类且最终融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生产、生活、消费等业务目前在政策上是没有限制的。

 

风控报告中,借款用途的表述和相关依据是非常重要,监管检查中是有可能用的上的!)

 

2.房抵贷

 

明确一下:房抵贷并不是一种贷款产品,而是一种风控手段,把房子抵押给借款方仅仅是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所以说:小贷公司是可以做房抵贷,只是明确最终贷款出来的资金流向。同样道理:不能说信用贷款就一定合规,之前一样有很多由房地产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做连带责任担保的信用贷款同样流入房地产市场,这种一样是违规不能做的。

 

我的观点是:不管是有抵押还是信用贷款,这只是一种风控模式,最后穿透是把钱拿去“炒房”就是不行的,从持牌放款机构出来的钱最终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消费、生活

 

那怎么知道借款用途呢?

文件做齐、合同做好、发票少不了!

 

是不是真的“炒”anything 都不行?

Yes!(房、股、比特币等等)

 

如果你一定跟我说:“炒”就是一种生产,是一种生活;

我一定不会跟你“吵”,但一定会去举报你。

 

3.首付贷

 

首付贷肯定不能做的,不要再讨论了,虽然我认为在房价不跌的前提下真的是一款很好的信贷产品,这里我就简单回顾一下。

 

首付贷1.0

100万首付,买家70万,机构30万,分别打进开发商账户,所谓专款专用。

 

首付贷2.0

100万首付,买家70万,机构30万直接打进买家账户,买家凑够100万,再付款给开发商。一般来说都是用监控账户实时第三方划扣。

 

首付贷3.0

100万首付,买家先自行凑足100万,付款给开发商后,机构贷30万。风控依据:贷款人真实购房背景下的消费贷款(装修贷、电器贷等)。

 

首付贷4.0

100万首付,买家先自行凑足100万,付款给开发商后,服务机构的第三方先垫付30万,两天后机构再放款给买家,并实时第三方划扣给上一手垫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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