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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外资安全审查关注角度和理念有变 中企赴美并购门槛再抬

2020-04-14 18:25   美国新闻网   - 

3月6日,美国发布一则总统行政令,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一中国公司早在2018年业已完成的对美国某酒店信息管理公司的收购,责令交易方在行政令发布后的120日内完成对原有交易资产的全部剥离。

此非偶发事件。2016年至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几乎每年向总统递交一起与中国相关的并购交易审查,相关交易无一例外均被否决。不同的是,之前3例均为半导体相关产业,而本次被否决的交易标的公司主要涉及个人数据领域。

“不难看出,2018年美国《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FIRRMA)实施后,美国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上的关注角度和理念已然发生变化,这对中企海外并购的影响很可能是直接且深远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峰、戴梦皓近日发文指出,FIRRMA两项实施细则已于2月13日正式实施,是对FIRMMA内容和精神的全面细化和落实,并对2018年10月发布的FIRMMA试行计划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金杜律师分析称,FIRRMA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大幅扩大了CFIUS对于非控制性交易的管辖范围。根据实施细则,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技术行业(TID)的投资,只要符合相关特征,即使该投资是非控制性的,都将被列入CFIUS的审查范围。这些特征包括通过相关投资取得美国业务体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的访问权限;拥有美国业务体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的人事任免能力或观察员席位;对被投资美国业务体的与TID业务相关决定的实质性决策参与权等。金杜律师称,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外国企业希望通过投资接触到美国业务体的相关技术信息,或进行进一步的技术交流,那么相关投资都将被视为CFIUS管辖的交易。这对于众多希望通过海外投资途径实现技术引进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无疑是当头棒喝。

出口管制与外国投资审查紧密结合。根据细则规定,有关关键技术的定义一改试行计划中与北美行业分类挂钩的模式,而将全面按美国现行的出口管理相关体系下的管控物项,包括《武器交易管理条例》和《出口管理条例》下的管控清单内的管控物项进行确定,其中即包括《出口管制改革法》相关规定将由美商务部在未来拟定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管制措施。金杜律师提示,根据美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IS)近期的公告,预计今年上半年BIS就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相关企业务必关注BIS最新的立法更新,毕竟这将可能对美国投资业务带来潜在影响。

数据监管大幅强化。金杜律师指出,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是实施细则关注的要点。除个人遗传信息外,细则规定美国业务体若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的,其采集的相关受控数据,除属加密且不得反向解密的数据外,均将被视为敏感个人数据列入TID行业进行严格监控。这些条件包括向为美国国家安全、军事等相关领域有关的政府机构、个人和承包商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在交易完成前12个月内的任一时间节点,曾维持或搜集超过100万人的受控数据;具有确定的业务目标,需维持或收集超过100万人的受控数据,且该等数据属于美国业务体的主营产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相关受控数据包括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分析数据;消费者报告分析数据;申请按揭险、长期护理险、按揭险、职业责任险、人寿险相关的数据;个人生理、精神、心理健康信息;邮件、信息、聊天记录等非公开电子通讯信息;地理定位数据;声音、脸部、掌纹等生物识别数据;个人身份证数据;政府工作人员的安全审查数据;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安全审查申请或公益信托岗位申请信息等。“对于众多涉足大众消费领域的TMT企业而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是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这也意味着此领域的并购将受到CFIUS的‘特别关照’。”

强制申报推广。金杜律师指出,FIRRMA生效后,CFIUS在当年即开始施行试行计划,并首次引入了外国投资强制申报制度,试行计划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中有关关键技术的投资和并购交易均需进行强制申报。新的实施细则相比试行计划大大扩展了需要进行强制申报的交易范围。相关规定称,任何外国政府可能获得美国特定业务体重大权益的受控交易和涉及美国TID业务体的受控交易均需进行强制申报。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众多高科技企业而言,境外并购将不得不面临额外的审查手续,交易本身也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金杜律师还指出,根据3月4日新公布的CFIUS申报收费标准草案,今后在FIUS审查中,申报企业可能还需缴纳最高达30万美元的申报费,这也将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何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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