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便利侨汇政策的提出与作用(回望中共百年侨务工作)
张小欣
侨汇是海外华侨汇回国内用于赡养家眷等款项的简称,其本质是非贸易外汇。因涉及国际金融和国际邮政业务,侨汇也成为连结海外侨居地和国内侨乡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并且在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增加国家外汇储备、提升国家金融和外贸经营能力、连通中外邮运寄递、促进侨乡生产发展、改善侨眷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是我国侨乡经济社会文化面貌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华侨汇款的保护。在解放战争即将全面胜利之际,1949年6月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在上海公布《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就谈到,制定该办法之原因系“为推进国外贸易,便利侨汇,平衡国际收支,防止投机,繁荣经济”。“便利侨汇”作为侨务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也被写入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对于华侨汇款应采取“便利侨汇”的政策。这是新中国首次以文字形式正式提出国家对侨汇的管理原则。“便利侨汇”原则的确定,鼓励和支持在国家政策规范和指导下,能够促进侨汇寄递、维护侨眷利益的政策,除中央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外,各级中国银行和侨务委员会也成为侨汇政策的主要制定、贯彻和执行者。在中央政策规范下,各地侨汇处理办法先后出台。1949年12月,广州市军管会颁布了《华南区侨批业管理暂行办法》、《侨汇优待暂行办法》及《华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鼓励各类侨汇业在中国银行的领导下展开经营,并对侨汇兑换施行优待侨汇牌价,鼓励将侨汇转为原币存款、折实存款或侨汇原币存单等。1950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规定中国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必须对侨汇寄递实施便利和优惠,对侨汇私营机构的侨汇运营予以配合、照顾和规范,协助侨胞自备外汇进口等。1951年,政务院颁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侨汇业利用在海外长期经营积累的经验和运营网络,打破外在封锁,以多种形式揽收侨汇。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在伦敦、新加坡、吉隆坡、槟榔屿、雅加达、加尔各答、孟买、卡拉奇、吉大港、仰光和香港等11个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方便侨胞汇款。同时,国家鼓励侨胞通过侨批局办理汇款,对侨批局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了“加以团结鼓励,发挥积极作用”的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侨汇管理政策的宣传,1950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的《侨汇答问》,就国外侨胞对国内汇款应该怎样办理、汇款的方法怎样、要收多少手续费、原币汇款汇到国内如何折算付给、假使收款地点没有上述银行又该怎么办等5个问题作出了回答,方便读者特别是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了解最新的侨汇管理政策。
在国家“便利侨汇”政策的支持下,1950年,全国侨汇收入约达1.05亿美元,其中仅广东粤中区的侨汇就有3000万美元,等于该区农业收入的总值。1951年,全国侨汇收入增至约1.86亿美元,有效解决了解放前夕侨汇往往流入黑市而不进入国家银行的侨汇逃避问题。据1952年中国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侨汇总收入中的小笔赡家费占侨汇用途总数的97.73%,而储蓄、投资等用途所占份额极小,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侨汇问题是关系广大侨眷和国家外汇收支的大问题,对主要侨乡大省的经济繁荣与侨眷生活维系更有着决定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并巩固“便利侨汇”政策,维护侨胞合法权益,1955年2月23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最有影响力的一项侨汇政策,进一步肯定了侨汇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要求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侨汇资金的使用方面应给予便利,得到海外侨胞和国内侨眷的广泛拥护和认可。
(作者系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