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一位影视明星近期顺利获批美国移民申请。
L女士,是中国著名的影视明星,其主演的多部电影和电视作品在国内外都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通过我们团队的不懈努力和L女士的积极配合,该特殊人才的美国移民申请今日顺利获批。
我们在接受了L女士的委托后,积极搜集、整理、梳理和分析研究所有客户的资料,包括影视作品、奖项荣誉、会员资格、媒体报道等,分门别类制作申请材料,然后根据经过筛选的材料撰写了近四十页的律师信,详细阐述了客户的资格条件。
尽管我们在首次递件时已经做到了尽善尽美, 但是由于近期移民局审批条件越来越严格,我们还是收到了要求补件的通知即REF。在RFE补件信中,移民局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认可,基本认可客户申请特殊人才移民的资质,但在个别方面需要补强说明。我们在收到补件信后,积极与客户沟通,针对移民局的要求进行了补件,而且向移民局阐述了我们的法律依据和支持证据,尤其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视角,请求移民局充分考量该客户职业的特殊性,接纳和认可我们提出的请求。
最终,我们的补件得到了移民局的认可,在收到我们提交的补件材料后很快批准了客户的移民申请。在当前美国移民形势异常严峻,移民政策不断收紧,移民案件审批日益挑剔的情况下,由于我们递交的材料说理清晰,论证充分,移民局最终认可了我们对L女士符合美国特殊人才绿卡申请要求的分析和说明。
移民局收到补件材料:2019年6月3日
移民局批准移民申请:2019年6月17日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定义,
“特殊人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A类. 杰出人士(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B类. 优秀的研究人员或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
/Professor,简称EB-1B)
C类. 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即大家较为熟悉的L1跨国公司经理人员绿卡)
"特殊人才"移民( 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或EB-1第一优先移民) 是美国职业移民当中的一个类别,是美国“招才纳贤”,积极吸引世界各国优秀人士的立法精神在移民法上的具体体现。
特殊人才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別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并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专业人士。
这些人必须是其专业领域中的顶尖人物。申请人还须证明在移民美国后,他们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且其工作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能够提供实质性贡献。 根据美国移民法,符合特殊人才条件的外籍人士,不需要有雇主,不需要经过美国劳工部 ( U.S. Department of Labor ) 对其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ion ) 的认证程序 ( PERM ) ,也不需要任何个人或机构对他们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无论他们身在世界任何地方,申请人均可为自己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申请人可为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孩子同时申请绿卡。在递交绿卡申请以后,申请人还可以随意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
总的来说,对于优秀的专业人士而言,特殊人才绿卡大大缩短了他们移民美国的进程,使他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美国绿卡。
特殊人才的衡量标准及文件要求
至于何为特殊人才,美国的移民法8 CFR 204.5 (h)(3) 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衡量标准:
1. 申请人是否曾经获得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重大国际知名奖励(a one-time achievement,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或
2. 申请人符合以下的十条标准中的任何三条或三条以上(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在其领域内,曾获得稍次一些的国家奖(其本国或美国 的)或国际认可奖项,证明在该领域内具有优异成就;
Evidence of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此类专业协会由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定具有杰出成 就人士才能加入为会员;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which demand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of their members;
专业刊物及主要商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上发表过关于此申请人及其相关工作的 报导,或曾有重要媒体报导过申请者以及申请者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成就(发表的 文章必须包括标题、日期、作者等信息);
Evidence of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pplicant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在其领域内,曾经以个人或委员会成员身份担任评委,对其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的其它人的工作或作品进行评判鉴定;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has been asked to judge the work of others,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在其领域内,曾经作出过学术研究或艺术上的具备独创性、原创性的重要贡献;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在所属专业领域内的国内、国际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体上发表过的专业作品, 如学术论文,书籍、学术文章等;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在国家级或具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或其他场所上,举办作品展览或其他展示活动;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s work has been displaye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工作机构、重要专业组织、团体担任主要领导或其它重要职务;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performance of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in distinguished organizations;
在相关领域,申请人的薪资、报酬、或待遇远远高于其它同行;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nt comman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方面的成功,并通过票房收入、影片、录音带、DVD 等销售量得到反映。
Evidence of the applicant's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