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访谈)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缺乏跨区域合作何解?
中新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赵晔娇 方堃)21世纪以来,中国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逐步强调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但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近年来公布的督查情况表明,中国多地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仍较突出,诸多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国内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跨区域合作缺乏,以浙江为例,东濒东海,海水水质受长江口汇流影响较大,急需保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迪特高强度螺栓有限公司热处理车间主任滕宝贵提交了“关于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跨区域合作的建议”。
目前,省域间开展陆上环境保护合作已有尝试,比如浙江和安徽合作开展的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两省秉承“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合作推进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水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生态环境部海洋环评专家库专家、浙江生态学会理事水柏年表示,海洋生态保护缺乏跨区域合作导致的问题放眼中国乃至世界,都是摆在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表现在海里,根子在陆上,大部分污染物来自陆上。2018年之前,‘陆地和海洋’生态和环境监测评价自成体系,各有标准。”水柏年告诉记者,机构改革后,原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打通了“陆地和海洋”屏障,为系统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了基础。
水柏年坦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有必要淡水和海洋一体化,海洋生态保护跨区域合作需要全国水域一盘棋。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方敏表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开展法典编纂工作。近年来,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法律基础、立法条件、组织条件都已经具备,开展环境法典编纂正当其时。”
如何开展?方敏建议,应构建统一的环境立法体系。借鉴民法典编纂路径和方式,采取“总则-分编”结构。总则规定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制度,各个分编整合现行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以不同的主题对相关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将环境法律有机整合在一个法律文本中。
“环境法典可填补现行环境法律体系空白,可在碳达峰碳排放、光污染、振动污染等新兴空白领域,对行业、企业、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保障和推动措施落地。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新型责任承担机制。”方敏说。
全国政协委员、全球浙商总会执行会长、银泰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沈国军则认为,推动蓝色碳汇的开发和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成熟的蓝色碳汇的方法学,将海洋和海岸带生态保护和恢复所形成的减排量认证成为蓝色碳汇。”沈国军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难以开展相关项目的评估和认证,他建言尽早组织科研力量,通过学习借鉴及相关程序,开发适用于中国国情的蓝色碳汇方法学。
目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开发出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等蓝碳生态系统的计量方法指南。沈国军建言加强蓝色碳汇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学习国际机构在蓝色碳汇领域科学研究、政策制订、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新理念、良好实践和成功案例,在中国国内试点开发蓝色碳汇项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