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文物局10日公布《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督促各地用好国家文物保护资金。
两部门要求各地财政、文物部门,统筹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合理安排文物保护项目预算,全力保障文物抢救性保护,积极开展预防性保护,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优先保障中央确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
两部门介绍,中央财政设立的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是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的补助。近期,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考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项目,以及长征、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中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等。地方所属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应急抢险等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
两部门要求各级财政、文物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保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地应根据需要选择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实施期长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的,根据情况予以优先保障;评价等级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强化督促并适当核减项目预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