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此次提交的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异常反应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二是增加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由国务院规定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是明确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据悉,在二次审议稿审议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疫苗犯罪行为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四是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疫苗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具有密切关系,疫苗与其他药品管理具有共性的制度,可由药品管理法作出规定,本法可不作重复规定,建议统筹考虑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的修改,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表彰奖励、惩罚性赔偿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调整到由药品管理法统一规定,本法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