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家协会原副主席赵长青(右一)
又如个别地区书协换届,让人疑问之处在于上届主席“人间蒸发”,不合常理。按照法定流程,上一届主席必须做报告。赵长青的字,被不少业内人士称为“非常一般”
书法要有“法”。从书法本身来说,存在“有法-无法”这样一个过程,法本无法,自有我法。书法创作需要尊重自身的法度和规律,但不能变成桎梏。2019年,李士杰组织的首届“中国书法大厦杯”颁奖现场,以巨额现金进行发放
先从哪些具体问题入手呢?一些求大求新的书法展,几成秀场
既然入会可能存在腐败,就意味着评奖过程中,一旦有了金钱利益的交换,也会出现腐败。时下所见展览评审中的不公平问题,本质上不是单纯的评审问题。单纯地疾呼权威性在哪里?正气在哪里?公平在哪里?没有实质效果,必须要推动立法。比如,推出《展览法》。赵长青一年办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展览,依据在哪里?首先是不符合艺术规律,其次是可能存在的利益交换。再者,通过抄袭来入展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首先是一种特殊的造假行为,其次涉及到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样来理解,就是存在违法和腐败。书画的抄袭最终该如何认定?关于“抄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艺术必须注重原创,同行之间的互相“复制”,或者从跨界直接“拿来”,导致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一种则认为艺术需要传承,尤其像中国书画有摹古传统,不能一概以抄袭而论。抄袭和摹古如何区分?简而言之,如果把临作当作自己的作品来展示,就有抄袭之嫌,如果是博采众家之长进行的习作,以临摹致敬大师,则另当别论。书法展览中的表演
更令人忧心的是,一些所谓的书法创作盗用“行为艺术”之名,突破底线,变成秃子打伞、无法无天的行为,恶俗不堪,却被炒作成“公共艺术”,如何来管理?在当下这个多元的时代,“行为艺术”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世人面前,超越了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冲击着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纵观很多行为艺术,要么打色情擦边球,要么宣传暴力,要么挑战道德法律底线,尤其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前卫手法”所表现出来的残忍、恐怖,已经把“行为艺术”推到了一个挑战人性、道德、法律的可怕的边缘。简而言之,“行为艺术”如此疯狂,是不是意味着所以的“行为”都是“艺术”?然而,不管何种艺术的行为,或者何种行为的艺术,如何前卫新潮,只要具备或借用艺术的名义,就应该在“艺术的界限”之内,不能超越社会道德、法律以及人性和公共利益。目前的现实是,行为艺术在中国的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皆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法律规定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于其中过度过激的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针对目前的现状,有关法律的制定应该提上日程。2010年3月4日,时任中国书协分党组书记兼驻会副主席赵长青(中)和中国书协原理事李士杰(左)出席揭牌仪式。
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体制与体系,属于框架和筋骨;二是制度与法规,乃是保障和前景。完善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体系与制度,逐步与经济市场乃至国际艺术品市场接轨,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必然,关键有二:一是艺术市场主体,包括画廊、拍卖行、美术馆和艺术品基金公司、投资机构等;二是中介机构,诸如艺术品鉴定与评估机构、经纪人和投资顾问等。从法律层面上建立市场主体和中介结构的准入制势在必行。需要指出,艺术品鉴定与评估制度无疑是整个艺术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此解决艺术品抵押、融资、保险、典当等系列问题,才能真正实现金融资本介入,推动艺术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唐代颜真卿《争座位帖》
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而不受约束的本性和目的,与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任何书法创作在被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护”起来之时,势必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再来一些规范,就等于是给原始森林围上了栅栏,虽美其名曰为“自然保护区”,却恰恰可能远离了自然,失去了自然。也就是说,“立法”问题本身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种反艺术的姿态。因为立法代表了一种权力,就是一种话语权。规范代表一种行为准则。两方面加在一起,说就是用权力的话语权来给书法创作制定一些行为规范规则。也就是说,书法创作只能是特定的规则内运行和存在。不能不说,艺术的本质是一种个人意志的表达,很可能存在反对和批判,艺术本身的发展正是在不停地打破原有的既定规则甚至权力束缚而前进的。这就说明,立法本身也需要高超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