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世界日报》综合报道,今年秋季美国最高法院将听证社区倡议团体“学生要公平招生”(SFFA)控告哈佛大学歧视亚裔招生案;哈佛近日也向高院提交了一份简报,捍卫追求学生群体多样性的宗旨,以及将“种族”(race)作为招生过程中的众多考量因素中的一个。
哈佛大学法律团队在简报中说,宪法第14修正案对平等保护的承诺,“并不要求我们忽视一个常识性的现实,即种族是以有意义的方式塑造生活经历的众多事物之一。第14修正案的文本或历史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大学必须将种族排除在组建最能互相学习的学生群体的众多因素之外”。
哈佛校长巴考(Larry Bacow)随后发表声明,强调该大学对校园多样性的承诺。他说,“在今天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简报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案例,即招收多元化的学生群体是完成我们教育使命的内核,多元化促进了全民教育,哈佛在招生中不歧视任何群体,此前两个独立的下级法院的判决都已确认了这一结论。我鼓励大家阅读这份简报。简报还令人信服地认为,第14修正案的文本和历史支持这样的结论,即宪法允许在大学招生过程中,将种族作为众多考量因素中的一个。我们坚信,每所学院和大学都必须保持自由和灵活性,以创建多样化的教育社区,让学生为在日益多样化的社会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做好准备。”
40多年来,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学院和大学在吸引和录取多元化的学生群体方面的必要性。三个裁决分别是加州大学理事会诉Bakke(Regents of the Univ.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Grutter诉Bollinger(2003)和Fisher诉Univ. of Texas(德州大学)(2016年),都确认在招生中对种族的有限考虑是合乎宪法的。哈佛律师团队表示,“这些裁决在当时是正确的,在今天仍然正确。”
然而,由保守派活动家布鲁姆(Edward Blum)创立和经营的“学生要公平招生”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2014年对哈佛提起诉讼,质疑该大学在招生中考虑种族比例,并声称哈佛的招生政策“故意歧视”亚裔美国人。但是,美国地方法院法官在2019年裁定,哈佛不存在歧视,该校招生对种族的有限考虑,符合最高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
SFFA向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上诉法院驳回了SFFA的论点,并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即哈佛不存在歧视,其招生程序经过严格审查。SFFA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今年1月同意审理此案,预计今年秋季开始审理哈佛案,以及SFFA另外控告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的招生歧视案。(丁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