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广东各级行政机关做好新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的工作准备,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制定《新行政处罚法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已印发给各地各部门执行。
特殊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一共三十七条,主要对新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制度变动作了逐一概括,并分别提出具体落实要求。
比如在关于“全面认识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方面,《指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梳理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继续实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应当在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严格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指引》指出,要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各级机关需根据不同行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特点、性质、情节和后果,选择设定合适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部交易、虚假陈述、非法集资等金融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状态、后果等因素明确追责期限,及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执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指引》还强调,行政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均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对执行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具体阐释
《指引》的附件是《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共五十三条,主要针对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新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难或易疏忽的问题,进一步阐明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制度要点及其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
比如,针对新行政处罚法新增的“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进一步阐明其主要适用领域、适用对象及常见的法律条文表现;
针对特殊领域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进一步阐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违法行为的含义;
针对行政处罚的回避,进一步阐明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具体情形;
针对行政处罚的保密义务,进一步阐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定含义,以及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等。
广东省司法厅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还将继续采取有效手段,不断推动新行政处罚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通讯员 粤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