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的一份规定明确,在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等相关金融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今年1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金融法院设立。
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予以明确。
该规定第二条为“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一是,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二是,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称,随着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中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亦是这份规定的创新之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