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来源:《侨务政策法规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