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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出新规:在药店购买50种国谈药抗癌药将可报销

2020-10-15 11:41  南方日报   - 

  佛山拟出新规,推动医保定点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

  在药店购买50种国谈药抗癌药将可报销

  南方日报讯 (记者/夏小荔)10月13日,记者从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展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该局联合市有关部门拟定了《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用药保障及相关医保支付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奥曲肽、泊沙康唑等50种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外购药品清单。门诊患者可以在广州医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亲仁路分店等8家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药店购药、报销。

  部分国谈药品可在药店购买

  根据《意见稿》,医院外购药品(下称“外购药品”)范围:国家医保谈判目录中用于治疗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药品(精神类疾病药品除外)。奥曲肽、泊沙康唑、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等50种药品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外购药品清单。

  为保障佛山市参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已经从国家医保谈判目录进入2019年版常规目录中的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继续保留在外购药品清单中至2020年12月31日。今后,凡国家医保谈判目录新增药品按照上述规则纳入外购药品清单中,退出国家医保谈判目录的药品自动退出外购药品清单。为了保障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可及性和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国家谈判转常规目录并成功挂网的药品由医院根据患者需要保证供应。

  药品外购需要哪些条件呢?《意见稿》明确:参保患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需使用外购药品清单药品,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所需的药品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下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下称“零售药店”)购买。外购药处方从开出之日起,3天内有效。

  零售价将低于国家谈判价格

  购药如何结算呢?根据《意见稿》参保患者在零售药店购买外购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属于参保患者自负部分由参保患者与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经审核纳入医保基金核报范围的外购药品费用,属于参保患者自付部分的,按照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赔付范围。

  外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予以医保结算。零售药店国谈药品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外购药品清单中的国谈药品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现仿制药的,其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3个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最低中选价。

  据了解,在零售药店发生的上述药品费用,由零售药店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的有关规定与其结算。

  到零售药店购药须办理相关手续

  外购药品购药有哪些管理流程及要求?据了解,参保患者需要到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其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下称“医保系统”)办理外购药处方核定手续,确定参保患者需要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等信息,以及审核其病种诊断及药品使用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核定完成后,将每次外购药处方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加具印章、主诊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交参保患者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零售药店须核对参保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在医保系统的外购药处方信息与纸质处方信息是否一致,核对资料无误的,按前款所述予以支付和结算,核对资料有误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药品质量安全多方共同保障

  《意见稿》指出,参保患者药品外购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诊疗用药行为规范等由主诊医疗机构、医师、零售药店共同保障并承担相应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师在本院开出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参保患者使用外购药品需提供注射等配套医疗服务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予以解决,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参保患者提供配套医疗服务。

  国谈药品外购仅限于门诊范围,患者住院治疗所需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予以保障。医疗机构是处方药供应保障的主体,零售药店是为了方便群众购药,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的有益补充,医疗机构不应以处方外流为理由减少临床必需药品的合理配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用药目录优化和国谈药品配备使用责任,确保国谈药品的有效供应和合理使用。原国家谈判转常规目录并成功挂网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需要切实予以供应保障。

  《意见稿》还指出,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负责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用药保障工作,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权益。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购处方的规范管理,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来源:http://www.chinaqw.com/qx/2020/10-14/272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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