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投资较大项目审批应先履行四个程序
本报讯 (记者 袁晓金 实习生 陈可菁)近日,我市(潮州市)印发《潮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行。《规定》明确,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多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根据《规定》,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维修等内容。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规定》明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已纳入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规划计划,或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项目,或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设管理方面,《规定》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管理经营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依法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确定项目建设中标单位。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未经核准的,或者工程量清单、工程咨询服务费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不得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