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 明确海关在出口管制中职责和权限
中新社北京6月28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 李京泽)出口管制法草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对海关在出口管制中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予以明确。
具体而言,草案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针对草案一审稿明确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年,草案二审稿对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规定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相比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此外,草案二审稿强化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关于本法的域外适用的原则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妨碍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履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