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见证的“领事婚姻登记”
携手步入婚姻殿堂,乃天下有情人之心愿。我和我爱人的婚礼是在驻外使馆举行的,那是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个大年三十,在证婚人杨大使及全馆人员的见证下,我和他郑重完成了终生牵手仪式。此前,在“不与接受国法律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我俩在使馆领事部依照中国婚姻法规,申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我所亲历的“领事婚姻登记”。
那时,依照中国婚姻法规为申请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是我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可以说,我直接或间接地见证了“领事婚姻登记”的演进历程,见证了“依法行政,外交为民”理念在“领事婚姻登记”中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领事婚姻登记”源起于“保侨”“护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012年底至2014年初,我参与编写并统稿《中国领事工作》(上下册)期间考证到:1950年制定并实施的《婚姻法》尚无“领事婚姻”相关规定。然而,海外华侨热切期待领取新中国颁发的结婚证书。可以说,正是华侨对祖国的这份感情,推动了新中国“领事婚姻登记”制度的萌芽与产生。
1952年,率先应华侨申请为其办理“领事婚姻登记”的是中国驻缅甸使馆。从此,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有了可循之先例,但未形成一定之规。
1954年,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对领事工作的总结及当时的实际需要,外交部制定了第一个有关领事工作的规定——《关于领事工作任务的初步规定》,明确规定领事职务包括:“对华侨的正当权益,采取积极保护措施;颁发护照,办理签证、公证、认证以及处理华侨的某些民政事项”等。其中“华侨的某些民政事项”可称是“领事婚姻”称谓之雏形。
1955年2月,外交部成立领事司,统一指导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基于上述规定,为华侨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成了“保侨”“护侨”(1998年起改称“领事保护”)的一种表现形式。
改革开放后,“领事婚姻登记”的法治进程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推进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的缔结。《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其中“民事登记”主要指为派遣国公民办理“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亦有类似规定。这标志着中国“领事婚姻登记”步入了国际法治时代。
1982年由国际法学者姚壮、任继圣著写的《国际私法基础》和1991年由时任外交部领事司司长聂功成主持编写的《新中国领事实践》述及:在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通常称为“领事婚姻”。由此,尽管中国法律规章尚未出现相关字样,但它标志着“领事婚姻登记”理论和实践的向前发展。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从此,具有“领事婚姻登记”含义的中国法规条款应运而生。
为更多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
为了进一步落实惠民政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台了“取消中国公民婚姻登记费用”等措施,引发了更多的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比如:中国公民阿苗(男)和阿纯(女)同年出生在闽南侨乡。大学毕业后,他们相约赴H国留学,其间,二人向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申办结婚登记。由于当地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又均属于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因此,二人如愿领取了“中国红”的结婚证书并当场发了喜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一代又一代中国领事锐意向前,使“领事婚姻登记”成为践行“依法行政,外交为民”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首当年,亲历“领事婚姻登记”的激情与浪漫,成为我生命中最珍贵的记忆。我相信,和我有过同样经历的朋友们,也一定与我有着同样的感受。(许育红)
(作者为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