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谈的话题涉及到移民法中的法律程序。如果申请人对移民局做出的决定不满,可以到专门处理移民事项的法庭提出上诉,但如果上诉方在中途不希望将法律程序进行下去,谁来决定程序的终止呢?上诉方,移民局/内政部,还是法庭?上级法庭(移民和庇护事务处)近日的一份裁决改变了现有的规则。
在2017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认为应当由上级法庭来决定上诉是否终止,此规则在此后一直沿用,直到2019年年初的Anwar (rule 17(1): withdrawal of appeal) [2019] UKUT 125 (IAC)一案,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应由上诉方自己来决定上诉程序的终止。
一般来说,存在着两种上诉方撤回上诉的情况:
- 上诉方自己决定不再将程序进行下去;
- 移民局撤回了被上诉的拒绝决定。
由于后者的规则比前者来得清晰,我们先讨论后者。
1) 当移民局撤回被上诉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规则(procedural rules of Upper Tribunal), 上诉将会视作撤回,除非法院认为存在合理理由不撤回上诉。因为存在着“除非”的情况,上诉方将会被询问是否要放弃上诉,而上诉程序的结束则要在得到上诉方的否定回答后由法庭确认并做出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结束程序的决定虽然要法庭做出,却不一定需要法官做出,法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可以做出决定。
2) 上诉方自己决定不再将程序进行下去
若上诉方自己决定撤诉,是法院做决定还是上诉方自己做决定呢?2017年的判决中,法官认为是法院做决定,因为法院的程序规则要求撤销上诉要给出原因,当时的判决认为,上诉方给出的原因需要经过法院的评估和审查。而在2019年的新判决中,法院则认为,之前的判决对法院程序的解释是错误的,等于是通过判决新加了一条要求。新的判决认为,法院程序规则所要求的“给出撤销的详细理由”并不是撤销上诉的前置条件,事实上,当上诉方对法院发出他撤诉的通知后,上诉程序就已经终止了,法院只是基于程序规则,有权知道撤诉的原因,而不是法院根据撤诉的原因来做出决定终止程序。换句话说,上诉人的撤诉的效果随着他给法院的撤诉通知的发出自动产生,而不需要法院的批准。法院在其后会发出一份撤诉通知,但这不是法院的判决或者对撤诉申请的批准,而仅仅是处于程序需要的形式上的步骤。
那么如果上诉人改变主意,在撤诉的通知发出后又希望撤回,这该怎么办呢?这就是2019年新案件的情形。在这个案件中,Anwar先生先是对移民局的拒绝决定提出了上诉,由于紧急情况发生,他通过他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然而9天之后,Anwar先生改变了主意,希望能够继续他的上诉申请。然而法院认为,由于之前的撤诉通知已经生效,他将不能继续上诉,由于无法上诉改变移民局的决定,他也只能在居留到期后离开英国。
按照法院的新规则,一旦提出了撤诉的通知,上诉方就被认为终止了上诉,即便他之后改变了决定,也再也不能继续程序。那么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呢?
实际上,只有在未经当事人考虑且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撤销通知被发出的情况下,撤销上诉才不会产生效果,具体来讲,涉及的情形包括:
- 撤诉通知发给了移民局而非法院
- 撤诉通知由上诉者的代理律师发出,但上诉人与代理律师之间没有经过处分清楚的沟通
- 撤诉通知由上诉者的代理律师发出,但经有第三方而非上诉人授意
- 撤诉通知由上诉者的代理律师因为错误、未能行使审慎义务而发出
在这些情况下,上诉撤销通知就会被视为从未发出过,上诉程序也能继续进行.
虽然本文讨论的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但却有可能对移民律师的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实际上,上诉方撤诉通常是因为他们的某些情况和条件发生了改变,使得他们足够申请新的居留(比如收入或在英国的时间长度达到续居留的标准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移民条例,法院非经移民局的统一,不能在同一案件中采纳新的要素(new matter)。申请人往往选择撤销上诉,并在撤销后的14天内向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
而关于撤诉规则的改变,则会对撤诉和提出新申请的时限产生影响。具体来说,根据移民条例39E,在14天内上诉方必须提出新的申请,原来的14天,从法院的撤诉通知算起,而现在则要从上诉方发出撤诉通知的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