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10日第90-031号商业活动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简介如下:
喀麦隆商业活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明确在喀麦隆共和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鼓励开展商人之间的公平合法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法规共分六章四十二条,简介如下:
A.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
法规以法律语言文字表示方式规范了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确定了发展的方向。
B.商业活动
任何喀麦隆的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自由地在喀麦隆从事商业活动。凡在喀麦隆成立的公司只要遵守实行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决定其生产、分配和销售政策,自由的从事活动,只要遵守现行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从事进出口活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国人在喀从事商业活动应预先获得批准许可证书,但在法令公布前已经在喀成立公司的外国人或法人无须办理预先批准许可手续,具有与喀麦隆签有互惠协定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及与喀麦隆人,合资总部设在喀麦隆并外国资本在49%以下的公司在没有预先批准的情况下仍可从事商业活动。
C.竞争
在不违反反竞争措施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竞争,但某些产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预先办理批准手续。不得进行歧视销售;不得低价倾销,禁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任何行动与协议。
公司间的销售需开具发票并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商业注册号及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
D.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系指为满足个人或其负担人所需使用产品的人。任何卖主或服务机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将价格告诉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必须提供说明产品主要性能、提供保证及保证期限和范围的法文或英文的说明书,负责正常使用期内的售后服务并根据需要保证商品的运送、安装和使用。禁止任何带有欺骗性的、博彩性质的宣传广告、禁止传销及搭配销售与搭配服务。上门推销或提供服务必须签定合同。
E.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罚
凡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部门的代理人员所提出的违法通知书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给予扣押违法物品、罚款、停止或禁止销售处罚及受到刑法的处罚。
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述,按普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