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拉萨4月17日电 (记者 冉文娟)4月16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西藏自治区体育局就依法开展登山活动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其中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
公告称,近年来,西藏辖区内因未经西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擅自违法违规登山引发的登山者受伤、遇难、失踪等事故时有发生,令人惋惜,造成恶劣影响。为防范登山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依法、科学、安全、环保、文明登山,根据中国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法律法规,就依法开展登山活动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共有七条,分别为:
一、《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
二、《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规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区进行登山时,必须向自治区体育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人员、登山线路、行动计划等信息。
三、登山是一项专业性极强、风险性极大的体育运动。违法违规登山者普遍缺乏登山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装备,若无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加之对山峰情况不熟悉,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登山不仅破坏依法行政,扰乱正常登山秩序,还存在各种安全风险,危及登山者和施救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个人和国家财产损失,破坏生态环境。
四、登山组织方要严格按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登山活动。登山者应当在专业登山组织方的组织下,在专业高山向导和协作人员的服务保障下,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登山活动。
五、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在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的同时,还应遵守《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珠穆朗玛峰登山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山峰生态环境。
六、自治区登山队依法加强登山管理,组织登山执法队对全区山峰进行法治宣传、巡逻巡查、安全检查,加强与山峰所在地政府的协调协作,动员山区群众参与山峰巡逻巡查,发现违规登山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七、凡登山组织方和登山者不依照《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违法违规登山,自治区体育局将予以通报和进行行政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