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月9日傍晚,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24票赞成,194票反对,13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战争权力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限制特朗普总统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力。
这个决议案由来自密歇根州的民主党众议员埃里莎·斯洛特金提出。她曾在中央情报局担任情报分析师,也是研究什叶派民兵武装的专家。斯洛特金说:“如果总统想把我们带入战争,他必须获得国会的授权。这正是我们的宪法所要求的。作为国会议员,在授权使用军事力量方面,我们负有宪法责任。”
斯洛特金说,作为情报分析师,她曾经多次在伊拉克服役,亲身经历了伊朗破坏伊拉克稳定的活动,亲眼看到朋友和同事被伊朗的火箭弹、迫击炮和爆炸装置伤害或杀死。她说:“卡西姆·苏莱马尼是中东一些最严重的破坏活动的主谋,但是他的所作所为并不意味着(特朗普)政府可以无视宪法,在不与国会协商的情况下开展一场广泛的战争。”
提出“战争权力决议案”的依据除了美国宪法之外,还有1973年颁布的《战争权力法》。
当时美国深陷越南战争泥潭,军队伤亡惨重,军费开支巨大,引发了民众的强烈抗议。国会认为总统滥用了战争权力,必须对其加以限制。
最终,国会不顾尼克松政府的反对,强行通过了《战争权力法》,规定:1、只有在国会宣战、专门立法授权和美国本土、属地、美国武装力量遭到攻击以及援救处于危险之中的国外美国公民时,总统才可以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2、总统必须在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后48小时内向国会递交书面报告,阐明必须动用军队的理由以及动用军队的宪法和法律根据,估计冲突的范围和时间;3、美国军队必须在总统向国会递交书面报告60天内撤出,除非国会已经宣战,或以特别法批准动用军队,或延长60天期限,或由于美国本土遭到攻击而无法集合;在确有必要时,总统可以把军队的使用期限延长30天;4、国会随时可以通过一项不经总统签署即可生效的两院共同决议案,以终止美国军队的军事行动;5、要求总统尽可能在派军队到国外作战以前同国会协商;6、总统必须每隔6个月向国会汇报一次。
此次“战争权力决议案”在众议院表决通过后,将提交参议院表决。由于共和党人占据参议院多数议席而且普遍支持特朗普对伊朗采取的一切行动,该决议案在参议院通过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总台记者 王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