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 (李京泽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共十六条逾1200字,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是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
中国为什么要立法反外国制裁?立法的依据有哪些?又会产生哪些威慑作用?记者就此采访国际法学界专家予以解答。
翻开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就旗帜鲜明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指出:“上述做法侵犯他国主权,不利于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这种典型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影响了国家间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
正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商务部也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政策。不过,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认为,上述反制裁措施主要还是通过行政手段,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撑。如今,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补齐了这一短板,为中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舆论普遍认为,该法体现了“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理念,这句毛泽东所说的充满正义、理性和斗争精神的话,在今天被赋予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到各项条款,反外国制裁法主要针对外国干涉中国内政的所谓“单边制裁”,对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适用对象以及反制措施都作了详细规定。霍政欣说,该法充分总结了中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有很多细微考量。
比如,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除列举不予签发签证、冻结财产等三类反制措施外,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又如,该法不仅规定了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还规定了可以对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采取反制措施。“对于个人来讲,这无疑增加了其违法成本,促使其改变决定。”
“此外,反外国制裁法还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并且考虑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李庆明指出,包括美国、俄罗斯和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形式各异的立法阻断,对他国歧视性措施进行反制。
他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一系列决议,多次强调反对一国滥用法律域外效力,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中国出台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同联合国大会决议精神相一致,具有正当性。”
国际法学界指出,中国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师出有名、有法可依。对于已经对中国采取“单边制裁”的国家,该法或将影响其出台下一步更激进的措施,对于可能要跟随他国采取“单边制裁”措施的国家,该法的出台恐会提醒其三思而后行。
李庆明指出, “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制裁的斗争或将限制某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的个人、实体出台更激进的制裁措施,防止对后者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有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合作与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