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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42条税费政策助力战“疫”

2020-02-22 11:47 湖北日报  -  3513

  42条税费政策助力战“疫”

  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爱虎、通讯员徐卫兴)2月17日获悉,省税务局汇编了42条税费政策要点为防疫物资生产保供提供支持,涵盖税费优惠政策、征管纳服措施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物资免征关税。对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纳税人可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单位社保费申报客户端等“非接触式”的途径,网上办理办税缴费事宜。自2月14日至4月30日,通过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征邮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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