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公布,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