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事办发布疫情期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指南
8月20日, 成都市外事办公室发布成都市疫情期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指南,其中提到,对于疫情期间急需入境来(返)蓉的重要商务、物流、科技、生产和技术服务等类别的外国人,可由邀请单位本着“事由充分确属当前必要”原则,向所在地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阐明邀请事项必要性紧迫性的情况说明、疫情防控方案,经有关程序审核通过后,向四川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邀请函》。
关于发布《成都市疫情期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指南》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关于为急需来蓉外国人办理邀请函的通知》(点击左侧蓝字可阅读),介绍疫情期间为外国人来华申办邀请函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推动了全市重要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
为巩固全省全市抗疫成果,全力服务我市“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结合前期工作实际,市政府外办制定了《成都市疫情期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成都市疫情期间外国人来华邀请函申办指南》
为推动全市复工复产,对于疫情期间急需入境来(返)蓉的重要商务、物流、科技、生产和技术服务等类别的外国人,可由邀请单位本着“事由充分确属当前必要”原则,向所在地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阐明邀请事项必要性紧迫性的情况说明、疫情防控方案,经有关程序审核通过后,向四川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邀请函》。
一
邀请单位职责
邀请单位为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在蓉设立的其他机构。
向所在地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提交申请,制定并落实针对被邀请外国人的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提前书面告知被邀请人成都市对其入境后将采取的医学检测、集中隔离、居家观察、健康管理等措施要求及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核查被邀请人出发前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并请其在相关承诺书上签名确认;被邀请人不从成都口岸入境的,需提前了解入境口岸所在地政府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并告知被邀请人,请其严格遵守;
如被邀请人被确认为确诊、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等情况,负责落实跟进相关救治、追踪管理等工作;
向所在地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通报被邀请人邀请函获取、签证获取、入境和离境等情况;
对所提交办理材料及邀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按时离境,违者将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申办流程及材料
(一)提交申请
邀请单位向所在地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1);
邀请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要求见附件2);
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曾来华的须提供此前签证复印件);
邀请两人及以上人员来华的,应以表格形式作为附件提供被邀请人名单(包含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签证地点、所属单位及职务等信息)(附件3);
被邀请人签署的知情承诺书(附件4);
邀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批复材料;
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区(市)县审核(原则上5个工作日办结)
区(市)县受理单位应指导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对已受理的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就邀请来华必要性和疫情防控等事项征求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部门意见,并视情实地走访核实情况,报请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市政府外办复核(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结)
经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通过的邀请事项送市政府外办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材料清单如下:
报至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申请材料;
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意见。
成都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咨询电话:
028-61888451
(四)省外事办审批(原则上5个工作日办结)
市政府外办复核通过的邀请事项,由邀请单位递交至省外事办窗口申办邀请函。材料清单如下:
报至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申请材料;
市政府外办、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意见;
省外事办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邀请函申请表格(省外事办官网下载);
(2)邀请单位担保承诺函(省外事办官网下载);
(3)邀请单位材料:邀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批复材料;邀请单位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对外贸易进出口海关报关单(或涉外联系卡)。
注意:除“邀请单位材料”外,上述材料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川省外事办相关办理信息
办理地点:
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0号,四川省外事办二楼办证大厅。
咨询电话:
028-84356797
办理指南及要求见网址(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直接跳转至网站查看):
http://www.scwsb.gov.cn/zxfw/wgrlhqz/bszn8/
三
注意事项
1. 外国人来华邀请函办理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颁发签证的决定权在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权拒发签证或改变、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邀请单位申办资格,并视情况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邀请单位提供虚假申办材料、邀请单位为其他单位代办申请、被邀请人来华从事的活动与申请事由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