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周五,美国国会众议院公布了五项仍以草案形式存在的法案。由两党议员共同支持的反垄断改革可能重塑美国科技巨头的商业规范,亚马逊、苹果、Facebook、谷歌就差被直接点名了。
分析称,这堪称迄今为止国会小组委员会针对少数科技公司的“最大立法努力”,如果法案在参众两院都获得通过,上述四大科技巨头将不得不彻底变更商业行为,收购更困难,甚至惨被拆分。
亚马逊周五由涨转跌、收盘微跌, Facebook收跌0.4%,谷歌母公司Alphabet收跌0.2%,只有苹果收涨近1%。
具体来看,公布的五项法案草案分别是:
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在线市场平台将不得拥有可以利用该平台完成销售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自有业务,或者不得将购买服务作为客户访问该平台的条件。运营上述市场平台的公司也不能拥有造成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通过创造激励措施来使自营产品或服务优于平台上的竞争对手。
美国选择和创新在线法案:旨在打击“看门人的自我偏好行为”,禁止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平台运营商让自营产品和服务优于平台上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主导平台也不得有其他类型的歧视行为,例如切断竞争对手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并禁止主导平台使用在其服务中收集的、不对外公开的数据来助长自营产品和服务等。
通过启用服务交换 (ACCESS)法案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性:主导市场平台需要同竞争对手建立符合一定标准的数据可迁移与互操作性,例如令消费者更容易将自己的数据带到其他平台、不同社交媒体的用户可以进行交流,或允许电商卖家将客户评论从一个平台导入至另一个平台等。
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规定大型在线平台收购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是非法的,并在收购审查中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占主导地位的市场平台一方,即平台需要证明其收购合法,而不再由政府证明这种收购会遏制竞争。
收购兼并申请费的现代化:这是周二在参议院已通过法案的配套版本,旨在提高价值超过10亿美元的并购案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申请审议的费用,同时降低价值不足50万美元并购的备案申请费,预计执行首年可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创造约1.35亿美元收入。
上述五项草案中有四项“仅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给出的符合条件公司定义是:必须拥有6000亿美元或以上的市值、超过5000万月活用户或10万月度活跃商业用户,而且必须是具有限制或阻碍其他企业访问客户或服务能力的“关键交易伙伴”。
有知情人士透露,这令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成为唯一四家符合标准的科技巨头,而且也与国会其他针对大型科技公司调查的目标对象不谋而合。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最大零售商沃尔玛也在运营一个在线市场平台且同时售卖自营产品,但只有3920亿美元市值便被草案排除在外。
总结来看,《终止平台垄断法案》和《美国选择和创新在线法案》将要求以亚马逊为首的大型科技公司进行结构性分离,以拆分、出售或剥离自有厂牌业务,可能改变亚马逊开展零售业务以及苹果运营其应用商店的方式。法案还不允许搜索引擎拥有在搜索结果中可能受到青睐的自有视频服务,令谷歌旗下的YouTube直接被点名,占主导地位的科技公司收并购速度也会被大幅延缓。
可想而知,上述四大科技巨头支持的科技行业游说组织已经跳出来表达强烈不满。有人称,“采用欧洲监管模式将使美国科技公司更难在国内和全球进行创新与竞争”,还有人称,法案一旦获批将令消费者失去数十个受欢迎的功能,包括亚马逊对某些产品的免费送货服务、苹果无法在其设备上预装“Find My”寻找失物App,Facebook上的内容无法轻松分享到Instagram等。
但发布这些草案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下设反垄断小组委员会最高民主党成员David Cicilline称,“不受监管的科技垄断企业对我们的经济拥有太多权力,他们在挑选赢家和输家、摧毁小企业、提高消费者价格和让人们失业方面处于独特的地位”,法案旨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该小组委员会最高共和党成员Ken Buck也称,打破科技巨头垄断可以培育一个鼓励创新的在线市场。
分析指出,这些法案需要得到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普遍支持才能进入众议院全体投票,随后还需要得到参议院批准,才能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不少共和党议员已对改变已有百年历史的反垄断法持怀疑态度,令法案通过参议院困难重重。
但由两党罕见共同支持的众议院法案仍对科技行业发出了一个强有力信号,即两党议员都认为科技巨头已经掌握了太权力,担心因此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遏制创新。而这些美国估值最高的科技公司如果被迫改变商业实践,自然会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各方面产生影响,因为它们的产品和服务已与现代生活密不可分。
除了国会改革反垄断法的立法努力之外,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也在向科技巨头“找茬”。谷歌和Facebook都在抗争相关的反垄断诉讼,亚马逊和苹果也正接受反垄断调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此前便建议修改反垄断法,以更好应对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新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