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10类人群可申请安居房
本报海口4月6日讯 (记者张期望)近日,《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海南日报记者了解到,安居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居房面积多大?
单套建筑面积不超100平方米
《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海口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以现房形式销售,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哪些人可以申请?
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以下10类人群可申请
《办法》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政策。
一、在海口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海口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海口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海口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海口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海口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
1.已取得海口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海口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口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海口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口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海口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
如何申请?
5类人群优先安排配售
《办法》明确,安居型保障房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等工作。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海口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