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卖屋规定产生很多误解,但其实这些规定还算简单:根据现行法规,当纳税人出售主要住宅时,总收入可免除房屋增值部分的第一笔25万元;合并报税的夫妻则可免除50万元,超过此免税额的任何增值收益将以资本利得缴税。
如果卖房赔售则不能扣除亏损,因为这是个人使用的资产,并非投资或企业资产。
法规并未限制房屋销售或增值免税的使用次数,但有一些规定用以防范有心人藉炒房免税图利。
屋主售房前五年内,必须拥有并使用该房为主要住宅至少两年,但住两年不一定要在卖屋前两年;这让搬出房子但未马上卖房的人更有弹性.
全额免税的法规只能每两年用一次。即使房子只登记在一个配偶的名下,夫妻仍可用50万元的免税额,但夫妻在卖房前五年内,必须同居于此至少两年,否则就只有25万元免税。
这项免税规定仅适用于主要住宅,不适用出售第二间住宅、渡假屋或出租屋,卖第二间住宅将被课资本利得税。
若有两间以上的房子要卖,并达到最大减税收益,屋主首先得卖掉主要住宅,从收入中免除增值收益,再搬到第二栋房住上至少两年,这样就能运用相同法规卖房。
当局不管屋主如何运用免税的售屋收益,卖屋者可以换小房、搬到房价较低的地方或投资。
若发生配偶过世的情况,另一半离世起两年内卖房可享有50万元的免税额,但得符合配偶离世前双方拥屋并居住的规定;若未能在配偶离世两年内卖掉房子,免税额则减至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