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据了解,就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战狼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人民币,下同)、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北京青年报》报道,该公司出售“战狼青果咖啡槟榔10元装”“战狼20青果咖啡槟榔”两款产品外包装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产品内的兑奖卡也含有吴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均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另抖音平台有多个用户发布有使用吴京的肖像照对涉案产品的宣传。
2017年9月6日,《战狼2》导演及演员吴京(左)率女主角卢靖姗现身香港,出席电影在香港的首映礼。(图片来源:中新社资料图)
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诉至法院要求战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要求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战狼公司则辩称,涉案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归版方所有,吴京并不享有涉案《杀破狼》剧照的权利;拥有广州白月公司及广东中凯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吴京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公司在淘宝店中从未使用过吴京的肖像进行宣传,且涉案产品的销量为零。
《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战狼公司主张其获得了电影《杀破狼》部分著作权利,但提供的相关合同不足以证实,涉案产品取得使用吴京肖像、姓名的授权同意。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