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已久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最终还是获得了美众议院的通过。市场上对此充满悲观,但不乏一些乐观人士认为,该法案影响有限
文 |《财经》记者 张欣培 王颖 冯奕莹
美国当地时间12月2日,众议院一致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在众议院表决通过后,将送交白宫待总统签署立法生效。
“美国总统在法案提交后只有10天时间签署,不会等到新任总统。除非过会不提交,这也几乎不可能。”12月7日,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巍向《财经》记者表示。
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外国发行人连续三年不能满足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要求的,禁止其证券在美国交易,并对外国公司提出额外披露要求。
该问责法案是否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张巍认为,确实主要针对中国,“因为只有中国没有和SEC达成协议。”
前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该法案尽管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公司,其实质上矛头直指中概股公司,“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主流就是中国的了,其他国家都很少了。只有中国有那么多的上市资源,尤其是新经济方面的。”
在问责法案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也对此做出了回应。中国证监会表示,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以这些规定强制中国公司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将对美国投资者利益乃至全球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12月2日与3日,中国外交部连续两日对该法案做出回应。
法案的通过,使市场对中企赴美上市前景感到悲观。众议院通过当日,中概股大跌。更是有言论指出,该法案将血洗中概股。但是,业内也不乏一些较为乐观的看法。
“我认为这个法案影响其实并不是特别大,需要找在美国有分支机构或办公室的审计机构以及非国有控股等,对私营企业赴美上市不会产生太大的实质性影响。”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表示。
12月7日,截至发稿,在正常交易的420只中概股中,上涨的个股有296只,占比达到70%。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尚有三年的过渡期。“三年的时限为双方继续磋商留有余地。我不认为中美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会崩裂,这是双方利益所在,也可以通过技术性的方式来解决。”张巍表示。因此,他对审计监管合作也并不悲观。针对美国众议院近期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摩根大通分析认为,对中概股的影响有限。
美众议院通过问责法案
美国众议院于当地时间12月2日一致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该法案被指限制中概股上市。而此议案在今年5月已经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
根据该法案,美国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进行检查,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需要接受PCAOB对会计底稿的审查,如果外国公司的审计师连续三年不接受美国政府监管机构的检查,该公司的股票将被禁止交易。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是由美国证监会(SEC)监管的一家非盈利机构,负责监督所有美国公司在公开市场寻求上市的审计工作。
该法案由路易斯安那州共和党参议员John Kennedy最早于2019年3月提出,要求外国公司证明“它们不受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该法律适用于任何寻求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
1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对此进行了答记者问。中国证监会表示,从法案内容来看,该法案对外国发行人提出的额外披露要求,包括证明自身不被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披露董事会里共产党官员姓名、共产党党章是否写入公司章程等,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均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以这些规定强制中国公司从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将对美国投资者利益乃至全球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此前5月份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已进行了回应。彼时,负责人表示,从法案以及美国国会有关人士的言论看,该法案的一些条文内容直接针对中国,而非基于证券监管的专业考虑,坚决反对这种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实际上,不仅是中国证监会,中国外交部连续2日对《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进行了回应。
12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称,美国对中国的公司采取了歧视性的政策,是对中国企业进行政治打压。
“在资本市场高度全球化的今天,有关各方开诚布公地就加强跨境监管合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议题加强对话和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坚决反对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做法。希望美方能够为外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经营提供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而不是想方设法设置种种障碍。”华春莹指出。
12月3日,华春莹再次回应强调,美国的做法是对中国企业政治打压的又一个具体行动,也是美方打压遏制中国发展的又一个具体表现。案如最终成法,将严重削弱全球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最终将损害美资本市场国际地位,损害美自身利益。中方当然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实际情况还是比较乐观。张巍就表示,法案具有三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两国可以继续磋商协调。对于未来的监管合作,并不悲观。
跨境监管之难
该法案被认为主要是针对中国企业。实际上,立法者也曾表示,加强披露要求的举动主要针对中国企业。为何美国监管机构如此关注中概股风险呢?
成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柳治平律师、 张宁律师表示,过去十几年,很多资产和运营主要在中国大陆的公司相继来到美国上市。它们之中有很多是资质良好的企业,但也有一些害群之马。后者之所以猖獗作假,本质原因有二。
第一,中美两国没有引渡协议,其高管和董事难以被美国政府人身控制后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两国民事责任的法庭判决的执行配合程度也不高;第二,美国大众股民,甚至机构投资人,很多因为语言文化隔阂,没有能力作独立的实质尽职调查来核实中概股公司披露的信息,而习惯性地依赖这些披露的内容。
今年4月,瑞幸咖啡财务问题曝光后,又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
事实上,美国监管机构频频提及中概股风险的背后,是跨境监管合作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要经过PCAOB的审计。不过,这项规定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根据中国的《档案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在国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SEC和PCAOB声称,由于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其难以获取中国境内审计师的会计工作底稿。
中伦律师事务所龚乐凡律师表示,中概股公司中有许多均为国有控股企业,分布在能源、交通、通讯、医药等重要行业,相关会计工作底稿可能属于敏感信息的范畴,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如果中概股企业或者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PCAOB提供会计工作底稿,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和《档案法》第十八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很有可能面临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国家机关的调查和处罚。
尽管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PCAOB于2013年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也就是说中美是有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机制的。但SEC和PCAOB一直强调,中国的不积极配合导致PCAOB无法及时获取相关文件。
龚乐凡律师分析,跨境监管之难的原因在于,调查和执法都存在空白,让部分企业有机可乘。实践中,一是由于工作底稿获取难度大,美国SEC难以有效进行对中概股公司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情况进行调查;二是 “天高皇帝远”,由于中概股公司的管理层、担任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在中国,而美国司法机关、美国律师不得在中国采取调查等司法行动,美国的调查令和判决无法在中国执行,所以即便在美国启动了调查、诉讼,美国监管机构、法院仍难以追究中概股在美违规的当事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事实上,中国方面一直没有放弃加强审计监管合作的努力,比如 2017 年协助 PCAOB 对一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试点检查,2019 年以来又多次向 PCAOB 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检查的具体方案建议。但双方仍旧未达成共识。
在中美关系受到冲击的 2020 年,《外国公司问责法》究竟会对中概股产生怎样的影响?未来赴美上市的企业,又将面临哪些严峻的挑战?
龚乐凡律师表示,如果法案正式通过,中概股公司则将面临重大挑战。如果被SEC认定为连续三年无法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有效审查,那么中概股公司必须面临被禁止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退市。
“审计机构为应对监管压力、降低检查风险,可能从严审计,引发更多中概股爆雷风险。如果公司遭遇因为信息披露导致的集团诉讼,被做空机构狙击,被人举报,美国SEC开启调查而无法获得中国境内审计师会计底稿的话,那么将会面临非常不利的后果,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不了了之,或者以接受一定数额的处罚结束。这意味着中概股公司必须花费更多成本满足合规要求,应对这类调查以及潜在的美国诉讼。”龚乐凡律师说。
不过,也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影响有限。
“影响比媒体们宣传的要小,更多的是个政治问题,不是个市场问题,对企业上市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王骥跃认为,从公司的角度,只是换个会计师而已,最多多付点钱。但是从国家的角度,涉及歧视,国家当然要抗议,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美国的准则要求进行了审计,美国不认可,又没有违规证据,那就是歧视。如果有违规的,美国可以对这个事务所进行处罚,可以限制。更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对会计师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列出黑名单制度,进入黑名单的受限。
龚乐凡律师称,中概股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准备预案。除了在信息披露调查、遭遇做空机构狙击等方面,需要通过律师(结合中国律师及美国律师)尽快评估风险之外,与此同时,私有化可能不得不摆上议事日程,例如通过私有化完成转板,到香港或者内地上市。这也需要进行财务和法律的筹划,既要找到愿意提供融资的投资人,帮助进行私有化,同时也要积极开始私有化架构设计以及公司重组的准备,并论证内地上市或者香港上市的可行性。短期赴美IPO企业数目可能将进一步减少,中概股有可能在美国遭遇更多诉讼和调查,并开始出现“归国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