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雅图时报》报导,(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日前公布最新方针指出,企业必须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员工也不应对工作环境中的其他同仁造成直接的安全危害;因此,雇主可以要求员工施打疫苗作为上班条件,也有权解雇不接种的员工。
当然,这并不代表公司可以”直接开除”不愿施打疫苗的员工。EEOC也声明,并非所有员工都有义务接种疫苗;倘若员工患有残疾,或有特殊虔诚的宗教信仰则享有豁免权,否则雇主可能会被依职场环境歧视遭到控诉。
根据美国”联邦残障人士保护法”(ADA)规定,雇主禁止要求员工进行体检等任何医疗评估行为,但EEO强调,要求员工出示接种证明并不违反ADA与就业歧视法,它不属于医疗行为评估,”施打疫苗是雇主为了让员工免于感染新冠肺炎,并非在打探损及个人健康状态的讯息,也不是医疗检查。”
纽约劳工律师事务所Wilk Auslander的律师海伦‧瑞拉(Helen Rella)表示:「根据ADA或1964年的民权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规定,假设雇主强制要求员工接种疫苗但员工不愿意,则员工有权要求到其他地方工作,例如自家等不危及工作环境的地方,雇主也有义务评估其需求的可行性。」
尽管根据雇佣条例,雇主有权拒绝让没有接种疫苗、或可能对工作环境造成威胁的员工进入公司或工作场合;但这并不代表雇主因此有权直接开除员工,雇主仍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给予未接种疫苗的员工适当的无薪假,或其他类似的措施。
现职华府特区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劳工律师、EEOC前幕僚长雪伦‧马斯林(Sharon Masling)说:「若员工被迫长期放无薪假,恐怕也容易引发纷争,但这必须依个案评估。」 然而,若职务性质无法配合远程工作,或没有其他方法让不接种疫苗的员工上班,雇主最终实则有权开除员工。
目前美国新冠肺炎疫情仍是全球最严重,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数据统计,美国截至20日的确诊病例高达1765万8051例,共造成31万6176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