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马来西亚《诗华日报》报道,由于农历新年和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日的公共假期重叠,吉隆坡、布城和纳闽的私人雇主,应在2月3日为雇员额外提供一天的有薪公共假期。
根据半岛劳工局的说法,额外的有薪公共假期须遵守《1955年雇佣法令第(265号法令)》第600(1)(b)(ii)条文。
第265号法令规定,如果(a)和(b)条文中规定的任何公共假期,正好落在 (a)和(b)条文中的任何公共假期,则该公共假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应被视为代替第一个公共假期的有薪公共假期。
“但是,对于没有将农历新年列为公共假期的雇主,雇主只需要在联邦直辖区日提供有薪公共假期。”
今年的农历新年落在2月1日和2月2日,其中与2月1日的联邦直辖区日重叠。
劳工局指出,联邦直辖区日是一个有薪公共假期,根据第265号法案第 60D(1)(a)(iii)条文规定,工作地点位于联邦直辖区的雇主必须遵守该假期。
对于农历新年,如果雇主根据第265号法令第60D(1)(a)条文将其列为公共假期,则雇主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